從哈佛大學的招生流程,看哈佛平權案的法庭判決 | 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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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平權社會活動人士愛德華·布拉姆(Edward Blum)創(chuàng)立的“爭取公平錄取學生聯(lián)盟”(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以下簡稱SFFA)于2014年11月17日向聯(lián)邦麻州地區(qū)法院波士頓分院提起訴訟,指控哈佛大學在招生中歧視亞裔[1]。2019年10月1日,一審裁決下達,原告敗訴。主審法官認為,雙方憑證相悖,無法有效說明哈佛招生時系統(tǒng)地或刻意地差別對待不同種族的申請人。至于招生中是否應該考慮種族因素,法官指出,哈佛的現(xiàn)行政策雖不完美,可能存在隱形歧視。但鑒于目前校園內學生群體多元化仍顯不足,不失為實現(xiàn)多元化的可行方法之一。原告不服,狀至上訴法庭。2020年11月12日上訴法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長久以來,亞裔群體普遍認為,亞裔在大學招生中受到歧視,在“個人資質”的評分方面尤甚。但法庭并不認同這種觀點。本文通過解析哈佛的招生流程和個人資質分數(shù)結構,試圖解讀法庭判決。
撰文 | 燕娓琴
責編 | 王一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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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FA具體指控哈佛什么?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哈佛錄取新生時,是否基于種族因素歧視亞裔申請人。
原告SFFA [2] 主張,根據(jù)美國法典第42卷第2000d條及下屬各款[3],任何人都有權參與和接受聯(lián)邦財政資助的項目和活動,并從中受益。這種權利不能因為參與者的種族、膚色或原生國而受到侵害。但是,哈佛在招生中涉嫌違反上述條款,具體表現(xiàn)在六個方面 [4]:
1)刻意歧視亞裔。SFFA援哈佛引歷年招生數(shù)據(jù)以及多方文獻,指控其錄取的亞裔新生的 SAT平均分數(shù)高于其他族裔。例如,哈佛校報《哈佛紅》(Harvard Crimson)的新生問卷調查顯示, 2013年(即立案前一年)新生的SAT平均成績?yōu)?237分(滿分2400),但東亞和印度裔新生的平均分數(shù)為2299分,大大高于非裔和印第安裔的2107分和2142分。
2)涉嫌種族平衡(racial balancing)。SFFA援引哈佛2003-2013年的招生數(shù)據(jù),指控哈佛無視報考群體的實際情況,將各族裔新生的比例固定在一個相對穩(wěn)定的數(shù)值上(圖1)。
圖1.哈佛各族裔新生占新生總體百分比,2003-2013
Source: Asian American Harvard Admits Earned Highest Average SAT Score of Any Racial Group from 1995 – 2003. (Aviayonah, S.S. and McCafferty, M.C. (October 22, 2018). https://www.thecrimson.com/article/2018/10/22/asian-american-admit-sat-scores/
3)將種族作為錄取的決定因素,而非 “附加” 因素。根據(jù)聯(lián)邦高法的指導原則,公立高校或享受聯(lián)邦財政撥款的私立高校招生時若將種族因素納入考量范圍,必須滿足 “嚴格審核” [5]標準的三個條件。即,符合某個確有必要的國家利益;以限制性最小的方式;僅用于招生。SFFA主張,哈佛沒有滿足 “僅用于招生” 的條件,涉嫌歧視。
4)在錄取新生時沒有將種族作為填滿 “最后幾個” 名額的考慮因素。此項指控因為根據(jù)案例法無先例而被駁回 [6]。
5)沒有使用可行的種族中立的替代方案。SFFA主張,哈佛沒有像有些大學那樣,通過其他種族中立的方法(如獎/助學金、更有效的招生策略、摒棄對少數(shù)族裔的學生有傷害的政策等)吸引少數(shù)族裔學生,涉嫌制度性歧視亞裔。
6)將種族作為眾多錄取因素中的一個因素來考慮。此項指控被駁回 [6],因為哈佛在接到訴訟前已經(jīng)改進了招生指南,明確了考慮種族因素的具體做法以符合聯(lián)邦高法的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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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FA的指控成立嗎?
被告哈佛全盤否定了SFFA的指控,主張學校是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綜合考慮包括種族在內的各項因素,整體評估每位申請人。其目的是為了尋求最優(yōu)秀的人才以保持學校競爭力,同時力求新生群體多元化。
就法院受理的四項指控,主審法官艾莉森·博若思(Allison D. Burroughs)依據(jù)以下理由逐項提出了自己的意見:
1)盡管不同族裔申請人的SAT平均分數(shù)和高中平均成績存在顯著差別,但他們的學習潛力相當 [7]。即使部分少數(shù)族裔學生是通過種族因素加分入讀哈佛,其整體數(shù)量及影響有限。因此,不同族裔有不同的SAT錄取分數(shù)線不足以說明哈佛歧視亞裔。
2)一些大學違反《民權法案》第六章,在招生時使用種族配額制;或即使沒有設定具體的配額百分比,但卻將各族裔學生的錄取率鎖定在某個靶向數(shù)字的周圍浮動。但哈佛既沒有設定配額百分比,亦沒有確定靶向浮動值 [8]。因此,不涉嫌種族平衡。
3)在哈佛的非裔和拉丁裔申請人的錄取決定中,種族因素起了重要的作用,但非決定作用。哈佛根據(jù)申請人的具體情況和種族因素,整體考量,最終決定錄取與否。此外,經(jīng)統(tǒng)計,因種族因素加分、或因種族作為“附加”因素而被錄取的新生,對哈佛新生班的種族組成的平均影響程度,在聯(lián)邦高法所允許的范圍內。因此,對哈佛存在錄取時只看種族而不考慮學生具體情況的指控不成立。
4)哈佛曾深入研究十幾種種族中立的招生方案,盡管未找到現(xiàn)成且可行有效的方法,在保持學校的卓越學術地位的同時實現(xiàn)學生群體多元化的目標,但沒有制度性地歧視亞裔申請人。
SFFA首戰(zhàn)失利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缺乏具體自然人原告、證據(jù)說服力不足、混淆多元化和平權的區(qū)別等,但沒能提供駁倒對方的確鑿證據(jù)支持其指控應為主要原因。
隨著美國人口結構的多元化、接受高等教育人數(shù)的增多和種族矛盾的激化,哈佛招生案的影響遠超案件本身。哈佛究竟是為何被指控歧視亞裔?法院又為何不支持這種指控呢?為解開這兩個謎團,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哈佛的招生制度做一解析。同時,對坊間爭議頗大、且亞裔申請人平均得分較低的 “個人資質分數(shù)(personal score)”,也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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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是如何招生的?
美國的主要大學,特別是競爭性強的大學,招生方法和流程大同小異。因此,如哈佛確實制度性地歧視亞裔等特定族裔,則基本可推測此為普遍現(xiàn)象。長久以來,包括哈佛在內的許多大學,都不對外公布其招生的決策過程和相關數(shù)據(jù)。這次由于SFFA的堅持,迫使哈佛向法庭交出其從未示人的招生史料,使公眾得以有機會一窺廬山真面目。
自上世紀六十年代起,哈佛開始采用備審文件系統(tǒng)(docket system)處理本科新生的入學申請。哈佛希望以這樣的招生方法所錄取的新生組合 “不一定是最強的、但一定是最好的”。而此處所謂最好,并不局限于申請人的學習成績,而是綜合各方面因素后的整體評估。
具體而言,哈佛的招生流程可分為六個階段(圖2)。
圖2.哈佛大學招生流程圖
Source: Judge’s ruling: Findings of fact and conclusions (10.1.2019),https://admissionscase.harvard.edu/files/adm-case/files/2019-10-30_dkt_672_findings_of_fact_and_conclusions_of_law.pdf, p. 25
第一階段的招生準備開始得很早。每年秋天,哈佛在全國范圍內,從剛進入九年級(相當于中國的高一)的學生中找尋有希望的 “苗子”。次年春天,哈佛從主辦標準化考試PSAT、SAT和ACT的公司購入十余萬份十或十一年級學生的成績單,從中篩選出潛在的招生對象,其中可能包括他們追蹤的“苗子”。隨后,哈佛通過各種媒介給心儀的學生寄送資料,鼓勵他們申請哈佛。同時,招生人員奔赴全國50個州的100多個城市,通過舉辦招生會、拜訪高中等方式實地考察學生。為使學生群體多元化,哈佛此時會重點關注體育特長生、來自低收入或少數(shù)族裔家庭的學生、家里第一代大學生、以及來自邊遠窮困地區(qū)的學生。
第二階段的面試主要由哈佛校友主持。每年約有一萬五千多名哈佛校友報名擔任面試官,負責面試90%以上的申請人。為確保面試的統(tǒng)一性和公平性,哈佛制定了統(tǒng)一面試問卷,并要求面試官給出推薦意見。在此階段,學校希望從以下四個方面了解申請人:
1) 發(fā)展空間和潛力(growth and potential);
2) 個人興趣和社會活動能力(interest and activities);
3) 個性和資質(character and personality);
4) 對哈佛社區(qū)的預期貢獻(potential contribution to the Harvard community)。
面試結束后,第三階段的評審工作隨即展開(圖3)。每年約有4萬多學生申請哈佛。招生院在評審前先將所有學生的申請材料按各地區(qū)申請人數(shù)的多少分成20個備審檔(docket)。將約四十位評審員分成20個小組,每組4-6人。有些評審員會同時擔綱數(shù)個小組的評審。
評審員按四個專項的評審標準審閱自己負責的申請材料。即,學習成績(academic)、課外活動(extracurricular)、體育運動(athletic)和個人資質(personal)。每個專項的分值為1-6分。1分最高,6分最低。為保證評審員的評分公平合理,每個分值的標準都備有具體的評估要素 [9]。審閱后,評審員將各專項的評分和申請人的基本信息錄入初審小結表,經(jīng)綜合判斷給出總分。
圖3. 哈佛大學部入學申請審閱程序
涉及與本案相關的種族事宜,哈佛的做法是:先根據(jù)種族將申請人劃分為九大類(表2左),即亞裔、非裔、墨西哥裔、西班牙裔、夏威夷裔、印第安裔、波多黎各裔、白人以及其他族裔。各大類內部,再按申請人的國家或地區(qū)細分。比如,亞裔被細分成10小類 [10] (表2右),分別為中國、印度、日本、韓國、巴基斯坦、菲律賓、越南、其它東亞國家、其它印度次大陸國家、其它東南亞國家。如此細分的目的是為了力求新生群體的多元化。
表2. 哈佛大學申請學生族裔劃分表
資料來源:Trial Exhibit P1, Reading Procedures, Class of 2018, https://www.politico.com/f/?id=00000166-9690-d166-a77e-9f9c92f10001
第四階段是小組推薦。全部卷宗審閱完后,小組開會,決定推薦名單。此階段的競爭僅在各小組內展開,類似體育競技中的 “小組賽”。通常只有專項分數(shù)或總分達到1或2分者才可能 “出線” [11]。雖然這個階段種族未被納入考量因素,但討論時所有評審員都看得到申請人的種族歸屬。
“小組賽” 后便進入第五階段的大組表決階段。由于各組的推薦人數(shù)往往多于計劃招生的名額,加上政策性和非政策性加分的 “特招生” 因素也在這個階段被納入考量范圍,“小組賽” 的優(yōu)勝者并不一定最后都能被錄取。
特招生來自兩張名單,約占招生總額的30%。其中,各院系領導的關注名單包括體育特長生、邊窮地區(qū)學生、少數(shù)族裔學生、家里第一代大學生等需特別關注的群體,以及捐款人子女和哈佛教職員工子女。另一張是所謂Z名單(Z-list),包括哈佛校友子女(legacy)和通過正常程序上不了哈佛的相關人士后代。這兩張名單亦被簡稱為ALDC,即體育特長生(Athletes)、校友子女(Legacy)、院系領導關注名單(Dean and Director’s interest list)和本校員工子女(Children of faculty and staff)。
院系領導關注名單中的少數(shù)族裔主要指學生群體中代表性不足的非裔和拉丁裔。亞裔屬于代表性足夠的群體,一般情形下不被視作代表性不足的少數(shù)族裔。但這并不影響亞裔享受其他類別政策性特招的待遇。例如,本案數(shù)據(jù)顯示,2014-2017年的特招生中,亞裔的錄取率在校友子女類別方面與白人持平;在體育特長生、哈佛教職員工子女等類別則高于白人。尤其在院系領導關注名單中,亞裔學生的錄取率高達47.7%,比白人高近5個百分點(43.1%)。由此看來,至少與白人相比,享受特招政策的亞裔申請人在這幾年間并未受到歧視。
表3.哈佛特招對象中白人和亞裔申請人錄取百分比,2014-2017
Source:本案法官判決書,https://admissionscase.harvard.edu/files/adm-case/files/2019-10-30_dkt_672_findings_of_fact_ and_conclusions_of_law.pdf
此外,亞裔占新生的比重并沒有因為非裔和拉丁裔新生的增加而減少。自1980到2019年的40年間,亞裔新生占哈佛新生總數(shù)的百分比(圖4深藍線),與亞裔申請人占全體申請人的百分比(圖4淺藍線)非常接近,且這種趨勢近年來更趨明顯。同時,盡管亞裔、非裔和拉丁裔的申請人及其新生的占比在過去40年里都呈遞增趨勢,但亞裔的增幅大大高于其他族裔。
哈佛對亞裔錄取人數(shù)的增長速度甚至高于亞裔總人口的增長速度。自1980年到2017年,亞裔占全美總人口的比重增加了三倍多,從1.5%[12]增至6.1%[13]。此間,亞裔申請人占申請人總數(shù)的百分比及亞裔新生占新生總數(shù)的百分比則分別增長了四倍多(從4.1%到21.2%)和五倍多(從3.4%到20.6%)。圖4還提供了另一個值得注意的數(shù)據(jù)。40年前,亞裔占申請人和哈佛新生總數(shù)的比重均不到5%,而非裔達5%以上(圖4咖啡色線)。40年后,亞裔的比重均升至20%以上,大大高于非裔(約10%)。
確定錄取人選后,招生進入第六階段:分四批發(fā)送通知書。即,提前錄取、正常錄取、待定、延后一年錄取。
綜上所述,哈佛的招生程序和步驟一環(huán)扣一環(huán)。盡管筆者對主審法官博若思“近乎完美”的評價有所保留,但也不得不承認整個流程相當細致、完整和專業(yè),難以找到基于種族的原因、從制度上對特定族裔的學生進行差別對待的憑證。同時,歷史數(shù)據(jù)也顯示,亞裔并沒有因為其種族的原因而遭受刻意歧視。筆者曾經(jīng)假設大組表決環(huán)節(jié)難保一視同仁,因為要考慮的因素很多。但特招生中亞裔申請人的錄取率如此之高,說明此假設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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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質” 分數(shù)是怎么評定的?
亞裔申請人的 “個人資質” 專項的評分普遍低于其他族裔申請人,引起許多亞裔家長的不滿,也成為SFFA指控哈佛歧視亞裔申請人的主要證據(jù)之一。因此,有必要對此梳理一番。
哈佛的招生文件中對個人資質專項即沒有確切的定義,也沒有量化指標和具體的評分指導。學校只是希望評審員通過誠摯、助人、勇氣、善良、堅韌、同情心、自信力、領導能力、成熟度、和恒毅力(integrity, helpfulness, courage, kindness, fortitude, empathy, self-confidence, leadership ability, maturity, or grit)等角度,綜合預估申請人對哈佛社區(qū)的可能貢獻 [14]。
實際操作中,“個人資質” 的內容是中國學生熟悉的申請赴美留學的三項常規(guī)要求,即校友面試、申請人自述及申請人所在高中的老師及輔導員的推薦信(圖5)[15]。
回顧歷史,哈佛將個人資質作為招生專項指標的初始目的,是為了解決所謂 “猶太生問題”。早年的哈佛,入學考試并不難,評審時也不考慮種族因素。但由于學費高昂,結果錄取的學生絕大多數(shù)是白人富家子弟和明牌高中的畢業(yè)生。一戰(zhàn)后,猶太裔學生開始增多。從1918到1925的短短七年間,猶太生占哈佛學生總數(shù)的百分比從20.0%大幅升至27.5%。在全美排猶的大環(huán)境下,時任校長羅倫斯·婁維爾先生(Lawrence Lowell)擔心信奉新教的家長不愿自家子女與猶太生為伍、而將孩子送到別的學校就讀,造成生源流失。
自1922年起,開始要求報考哈佛的申請人填寫其種族、膚色、宗教、母親的娘家姓氏及父親出生地等,并增加了校友關系、老師推薦信、學生自我陳述和面試等步驟,以便在招生初期就能甄別出猶太裔申請人,將之排除在外。通過多方運作,婁維爾校長成功地將猶太新生的百分比控制在全體新生的15%以內,并將此政策維持了20年之久(1926-1945)。
二戰(zhàn)結束后,隨著美國社會反猶情緒的消落,哈佛逐漸減少了對猶太生的歧視,不過仍然保留了校友關系等作為特招對象。同時將自我陳述、面試和推薦信列入個人資質的評審要素。因為哈佛相信,考察個人資質和其他非學業(yè)因素有助于全面了解申請人[16]。
社會輿論對個人資質專項的評價褒貶不一,但華裔家長輩們則幾乎一邊倒地持負面觀感,認為它無法衡量學生的學習能力,判分的隨意性高,成為制衡亞裔孩子的主要手段。其實,歷史上哈佛也曾遭過類似指控。
上世紀八十年代,哈佛因在個人資質專項打分時對亞裔的描述常常使用如 “a classic V. N.” (典型的越南人)、“quiet”(安靜)、“standard strong”( 典型好學生)等字眼,而遭到聯(lián)邦司法部民權辦公室的起訴。而當年的法庭判決是,哈佛也用類似語言描述其他族裔的學生,只不過頻率相對較低而已,因此不應被認為是針對亞裔的歧視。哈佛事后也沒做任何調整、或給評審人員提供相關培訓。
法庭檔案顯示,2014至2019年,普招申請人群體中(表4,生源1),只有18.0%的亞裔的個人資質分數(shù)得到有希望進入哈佛的1分或2分。這個百分比雖然居幾大族裔中最低,但差異并不是很大(白人22.6%,非裔19.1%,拉丁裔19.1%)。若只將體育特長生除外、其他特招生和普招生都算在內的話(表4,生源2),亞裔的占比為22.2%,略高于生源1,但還是比其他族裔低。兩個生源相比較,非裔增長最多,從19.4%增至47.0%。其次為拉丁裔,從19.1%增至34.2%。
表4.哈佛申請人按族裔分類的個人資質分數(shù)為1分或2分的百分比,2014-2019
Source: admissionscase.harvard.edu/files/adm-case/files/2019-10-30_dkt_672_findings_of_fact_and_conclusions_of_law.pdf, p. 55-56.
亞裔申請人的個人資質的平均分數(shù)在各族裔中墊底的事實,不僅引起亞裔群體的憤慨,也給SFFA的指控提供了強有力的佐證。SFFA在訴狀中指出,哈佛給亞裔申請人的評價往往是 “安靜/靦腆、偏數(shù)理化、勤奮(being quiet/shy, science/math oriented, and hard workers)”、“將來想當醫(yī)生” 等。曾有某高中的大學申請輔導員(college counselor)質問哈佛,為什么不錄取他們推薦的亞裔好學生?得到的回答是:“申請人群體里這類孩子太多了(There were so many kids in the pool that looked just like this kid.)”。言下之意,似乎并不是因為亞裔孩子不夠優(yōu)秀,而是因為所呈送的申請材料內容高度雷同,沒能凸顯個體的與眾不同。SFFA據(jù)此指控哈佛有種族成見(race profiling)之嫌。
一審判決書中也提道,抽取10%的哈佛2018級申請人樣本發(fā)現(xiàn),其中255人有 “典型的好學生” 的評語,意指各方面都不錯但沒有一項顯示其與眾不同[17]。而這255人最終無一被錄取,其中亞裔所占比例最高,達亞裔樣品的15%,白人,拉丁裔和非裔則分別為12%、4%和1%。然而,有意思的是,當筆者將SFFA的指控和相關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與一些亞裔家長分享時,得到的反應卻是:“沒錯啊!我家孩子就是這樣??!”
哈佛的做法是否在個人資質專項上對亞裔有種族成見呢?對此,主審法官博若思在判決中提出三點意見 [18]:
1)白人申請人的個人資質評分明顯高于亞裔申請人,但亞裔申請人在學習成績和課外活動方面的分數(shù)又明顯高于白人。這三個評分都帶有主觀和客觀成份,其隱性偏向可能影響評分。(判決書第124頁)
2)雖然原告所聘專家的數(shù)據(jù)顯示哈佛歧視亞裔申請人中的某些群體,但被告聘請的專家用同樣數(shù)據(jù)所作的分析卻得出相反的結論。故此,法官無法作出定論。(同上第126頁)
3)即使白人和亞裔申請人的個人資質評分方面確實存在顯著差異,但數(shù)據(jù)本身無法表明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換言之,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只顯示了有差異,但并沒有闡明為什么有差異,而這里的 “為什么” 至關重要。(同上第126頁)
與學習成績、校外活動和體育能力三個專項相比,個人資質專項的主觀性確實較大。因為前者的每一個分值,都有具體量化指標(如SAT/ACT分數(shù),體育競技成績等)作為參考,而個人資質只有諸如 “Outstanding(杰出)” (1分)、“Very strong(很好)”(2分)等含義抽象的非量化標準。另外,老師推薦信和校友意見亦多少可能帶有個人偏好。因此,若評審員的主觀意愿確實影響了招生結果的話,則多半可能發(fā)生在評判定性標準的個人資質專項的環(huán)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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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自《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 1964)通過以來,聯(lián)邦高法的大法官們對高校中考慮種族因素的案件的意見雖時有相左,但基本依據(jù)以下原則判案 [6]:
● 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 遵循憲法相關規(guī)定,高校招生時僅可將種族因素作為諸多考慮因素之一,但不可以將之作為決定性因素;
● 不得采用配額制度;
● 學生群體應該向多元化方向發(fā)展;
● 高校招生采納考慮種族因素的政策必須滿足 “嚴格審核” 標準。
實踐中,當有公立大學或接受政府撥款的私立大學提出為促進多元化在招生時考慮種族因素時,法院會要求學校根據(jù)上述標準審核其有效性(Bakke案, 438 U.S. at 305)。2015年的數(shù)據(jù)顯示,全美有20%的公立四年制大學申請在招生中將種族列入考慮因素之一,并通過了審核。同時亦有八個州通過立法,明確禁止本州的公立大學在招生時考慮種族因素。
假如把私立高校也納入分析,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競爭性越強的學校,越有可能考量種族因素 [19]。2017年的一項研究發(fā)現(xiàn),盡管近年來考慮種族因素的學校整體數(shù)量呈下滑趨勢,但競爭性不同學校間的差異卻日趨擴大(Hirschman & Berrey, 2017)。例如,1988年時,競爭性最弱級別(competitive)的學校中僅有43%的學??紤]種族因素;而競爭性最強級別(most competitive)的學校中,該比重則高達95%。26年后,前者的百分比降至18%,后者卻仍然保持在92%。
據(jù)此,哈佛作為競爭性最強的私立名校之一,在招生中考量種族因素就不意外了。哈佛的招生流程和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也沒有顯示其針對亞裔或其他族裔學生的刻意歧視。反而,被列入特招名單的亞裔學生的錄取率實際上非常高,超過白人。同時,亞裔申請人占申請人總數(shù)的百分比和亞裔新生占新生總數(shù)的百分比亦非常接近,且這兩項都遠超亞裔占全美人口的比重。
就個人資質專項而言,即使有評分不公正的情況發(fā)生,也不至于影響到全體申請人的平均分數(shù)。因為除非全體相關人員的通力合作,個別評審員無法整體拉低或抬高特定族裔學生的評分。
綜上所述,可以說法官對本案的判決是有法律依據(jù)和歷史數(shù)據(jù)支持的。
毋庸置疑,原告和亞裔群體中的許多人對該判決非常失望和不滿。事實上,初審判決后三天,SFFA便向聯(lián)邦第一巡回法庭的上訴法庭(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irst Circuit)提交了上訴狀。SFFA的統(tǒng)計專家團隊也隨即發(fā)表了補充分析。今年11月12日,上訴法庭駁回其上訴后[20],SFFA表示將繼續(xù)上訴至聯(lián)邦高法。由于前不久美國聯(lián)邦司法部起訴耶魯大學在招生中對亞裔和白人申請人施行的反向歧視[21],本案的走向將更令人關注。聯(lián)邦高法的最后裁決或將會成為又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例。
制版編輯 | 盧卡斯